離婚后長期拖欠撫養(yǎng)費,“楓橋式”調解再化糾紛
2024-08-16 16:11:12
來源:湖南法治報 | 編輯:陶江云 | 作者:方岳婷
湖南法治報訊(通訊員 方岳婷)近日,平江縣人民法院成功調解一起涉未成年撫養(yǎng)費糾紛案。
李某和胡某于2016年感情破裂后協(xié)議離婚,雙方約定婚生子小胡由李某撫養(yǎng),由胡某每月支付給李某撫養(yǎng)費2000元,直至共同之子小胡大學畢業(yè),期間小胡的醫(yī)療費、教育費等由李某與胡某各承擔一半。李某向法院起訴稱胡某自2018年8月起就再未向李某支付過撫養(yǎng)費,亦未承擔小胡的教育費、醫(yī)療費。
受理案件后,承辦法官認為該案事實認定不難,從法律關系上看,胡某作為小胡的父親也應當支付其撫養(yǎng)費,但如果直接以一紙判決可能難以真正解決問題。法官決定先行聯(lián)系雙方了解詳細情況,爭取促成調解。調解過程中,法官了解到被告胡某近些年一直處于失業(yè)狀態(tài),沒有固定收入,經濟較為困難,確實無力承擔小胡每月2000元的撫養(yǎng)費。同時胡某也提供證據證明了并非不關心小胡,小胡的醫(yī)療保險一直是由胡某在買。了解到這些情況,法官與二人耐心溝通,曉之以理,勸說二人各讓一步,要以孩子的健康成長為主。建議李某適當降低每月?lián)狃B(yǎng)費的金額,胡某也要積極承擔自己作為孩子父親的責任。最終,二人在法官的勸解下達成一致協(xié)議。
法官提醒:婚姻關系解除后,孩子歸一方撫養(yǎng),并不意味著另一方就不用承擔撫養(yǎng)義務,父母二人都應當對孩子盡到撫養(yǎng)、教育的義務,關注孩子的身心健康。
責編:陶江云
一審:陶江云
二審:伏志勇
三審:萬朝暉
來源:湖南法治報